【榮光禁令】湯家驊:音樂平台留《願榮光》招惹嫌疑 或違禁制令

政治

撰文: 區綽彥

發布時間: 2024/05/09 16:29

最後更新: 2024/05/10 09: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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湯家驊指出,禁制令限制協助或幫助他人散播歌曲。(資料圖片)

律政司就歌曲《願榮光歸香港》向法庭申請禁制令被拒後,上訴得直,昨日獲批臨時禁制令。行會成員、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今日指,由於禁制令限制協助或幫助他人散播歌曲,如有人仍將歌曲放在平台上任由大眾欣賞,會招惹嫌疑,要「好自為之」,有機會違禁制令,強調「意圖」上的舉證責任在於控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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湯家驊今早在電台節目表示,禁制令並非禁制歌曲本身,而是禁制與歌曲有關的4種特定行為,如不在範圍之內,就不受禁制令的限制,但在公開場合唱或播放這首歌,讓他人聽到,均可能觸犯禁制令。他提到,如果平台知道法令發出,繼續將歌曲留在平台,一段長時間,明知很多人下載,不理會,有機會會被視為有散播意圖。

湯家驊:若將《願榮光》設鈴聲  最好立即改

至於若有市民將《願榮光》設定為鈴聲,湯家驊認為,最好立即改掉,因若在港鐵車廂內突然響起鈴聲,有很多人會聽到,有可能觸犯法令。他指,即使在地鐵哼唱《願榮光》亦有問題,因為有意讓人聽到的話,有機會被視為有犯罪意圖,但「心裏面想」就不受法律規管。

根據上訴庭頒下臨時禁制令,訂明4項指明刑事行為,包括:

1.以任何方式,包括在互聯網及/或任何可供網上取覽的媒介及/或任何基於互聯網的平台或媒介,廣播、表演、刊印、發布、出售、要約出售、分發、傳布、展示或複製歌曲《願榮光歸香港》,不論是其曲調或歌詞或曲詞,且須符合以下其中一個前提:

(i)意圖煽動他人犯分裂國家罪,違反《香港國安法》第21條,以及在能構成上述煽動的情況下;或

(ii)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》第23條所界定的煽動意圖,尤其是主張把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;或

2. 以前述任何散播方式,從而失實表述該歌曲就香港特區而言為國歌;或意指香港特區是一個獨立國家並擁有自身的國歌,及意圖侮辱國歌;或

3.故意幫助、導致、促致、煽惑、協助和教唆他人實施或參與任何第1或2項所列明的行為;或

4.明知而授權、准許或容許他人實施或參與任何第1或2項所列明的行為;

美國國務院發言人米勒見記者時,就事件表達對香港人權和自由的嚴重關切,形容是「對香港國際聲譽的最新打擊」。外交部駐港公署對此強烈不滿,堅決反對有關說法,斥公然干預特區司法,奉勸個別政客「擺正心態、分清是非、改弦更張」,停止以任何藉口干預香港事務和中國內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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